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新材”)的
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
上,对公司相关事项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和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
二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届满。经核查,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具备实
施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
情形。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未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
同意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共计 39.48 万股限制
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轩珍 杜学新 姚 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