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科技: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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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雪律师、王彩虹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爱
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北路 2 号环球金融中心 22 层会议室。
   董事长张剑先生及副董事长段华女士因工作原因不能履行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的职务,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彭伟先生主持,本次会
议主持人的推举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
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2021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及公告一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表决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88,734,2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29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
权的公告》,由其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至征集投票
权期间截止日,未有委托投票股东向受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委托
投票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没有新增、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
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了单独
计票。
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8,695,2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4%;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8,27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63%;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8,695,2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4%;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8,27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63%;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88,695,2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64%;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28,27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63%;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3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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