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机构”
)作为正在履行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剑桥科技”、
“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2021 年以来的规范运行情况进
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穆波伟、傅引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傅引、张文俊
(五)现场检查手段
料;
关联交易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日,剑桥科技《公司章程》以及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
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
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
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21 年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
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1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
况,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日,
剑桥科技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待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
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明细、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并查阅了上市公
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日,剑桥科技已
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能按照制度
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
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现场检查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
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现场检查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截至现场检查日,上市公司新增重大对外投资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六)经营状况
经核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定期报告及
临时公告等,并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
场检查日,剑桥科技销售、管理、采购、研发等业务正常开展,主营业务、经营
模式及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根据公司公告,受新冠疫情等不可控因素影响,项目手续办理、施工人员复
工、设备安装调试等多方面工作均有所延缓,“高速光模块及 5G 无线通信网络
光模块项目”建设进度比预期进度有所推迟,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
及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及其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剑桥科技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对剑桥科技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
自 2021 年以来,剑桥科技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
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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