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理人员徐笑宇先生、陈平华先生、林文珍女士在首次授予日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前 6 个月内存在本人或配偶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其授予须在
其卖出行为发生 6 个月后,故其不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本次对徐笑宇先
生、陈平华先生、林文珍女士的暂缓授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机制,增强董事、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98 万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徐笑宇
先生、陈平华先生、林文珍女士共计 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向控股子公司上海汉洋提供不超过
《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