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环能: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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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对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核查: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
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经济增加
值改善值三个维度,是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综合体现,设定的目标数值
符合合理预测情况并兼顾激励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李金惠、闫华红、许昭怡、杜坤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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