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神通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神通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公司拟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
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
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
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
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禁售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
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我们认为:
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创造能力和持续成长能力,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
本计划的激励效果,公司设定了以2021年业绩为基数,2022-2024年净利润增长
率分别不低于15%、25%、35%的具体业绩考核数值。该业绩指标的确定综合考
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等相关
因素,例如包括:(1)公司所处的汽车零部件行业为产业成熟期,市场需求以
及涨幅较为稳定;(2)公司发展与下游整车制造业存在着密切的联动关系,而
受到芯片短缺、各地有序限电等因素影响,整车产销可能将持续受到限制;(3)
目前我国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较多,竞争激烈,公司可能面临越来越大的市场竞
争风险;(4)目前生产所需原材料、电费、人力成本等持续高位运行,未来也
不排除出现大幅波动情况,进而导致公司生产成本发生较大变动,影响公司利润
水平。因此,公司设定的上述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
盈利能力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
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
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和约束效果,有
利于增强其责任心,调动其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竞争能力,能够达到本次激励
计划的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中荣 沃健 翟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