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核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
法律意见书(一)
(2021)泰律意字(永和智控)第 05 号
中国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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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核查期间内
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一)
致: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泰和泰”)接受永和流体智控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永和智控”)的委托,担任
其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
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36 号)、《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对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核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一)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阅
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泰和泰并不具备核查和评
价该等数据等专业事项的适当资格,因此,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结论性意见构
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判断依据之一。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含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做出判
断。
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调查和最终
认定结果为准。
的原始书面文件、副本、复印件、确认函或书面证明、口头证言,并保证提供给
本所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
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的基础上出具。
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
息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任何其他目的。
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核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一)
基于以上所述,泰和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主体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核查期间
根据永和智控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
情况的核查期间为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之日(2021 年 11 月 3 日)至披露终
止重组之日(即 2021 年 11 月 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7 日止)。
二、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包括:
一致行动人;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永和智控的股票的情况及其性质
(一)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出具的《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核查范围内的
法人主体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永和智控股票的情形。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核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出具的《股东股
份变更明细清单》《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核查范围内的
自然人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永和智控股票情形如下:
交易数量 结余股数
姓名 身份 账户 交易日期 变更摘要
(股) (股)
担保证券
划拨
账户 1
陈先云 交易对方监事
担保证券
账户 2 2021-12-06 -1,728,000 0
划拨
交易对方财务
钟善君 账户 1 2021-11-24 -5,600 1,400 卖出
部经理配偶
注:根据查询情况,陈先云上述股票变更属于担保证券划拨、股票转托管所致,不属于
股票买卖的行为。
根据钟善君的声明,“本人于永和智控 2021 年 12 月 20 日披露《永和智控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终止的相关信
息,在本人进行上述永和智控股票交易时,本人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终止的相关事
宜。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以及利用任何内幕信息和为自身谋取利益
进行永和智控股票买卖,未从任何第三方获知永和智控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向
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核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一)
任何第三方透露永和智控的任何内幕信息。本人买卖永和智控股票系根据证券市
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
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
的动机。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
范交易行为”。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相关声明、陈述真实、准确、
完整的情况下,本核查意见所述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永和智控股票的行为不
属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
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核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核查期间内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程守太 经办律师: 林忠群
许志远
舒明杰
日期: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