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通集成电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并将需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予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 14:30 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
东路 1387 号 41 幢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PENGFEI ZHANG
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台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6,432,93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6933%,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100,1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12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32,8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81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332,8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1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6,224,4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20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9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124,32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3566%;反对 208,5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案》,选举 Xisheng Zhang 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46,226,9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64%。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