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 2021-087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层人员
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部分董监高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层人员(以下简称“增持主体”)自 2018 年起至
-12 月实施完毕。
?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
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 53,5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累计增持金额共计人民币 601,915.47 元。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增持主体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孟庆立先生、副总经理孙福来先
生、副总经理刘洋先生、财务负责人董飞先生和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层人员(4
人)
。
(二)增持主体的变动情况: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发布的《安徽
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层人员增持公司
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9-090),公司原增持主体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许圣明先生、副总经理孙福来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洋先生、财务负责
人洪志诚先生、监事董飞先生、张悦女士和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层人员(14 人)。
原增持主体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许圣明先生,财务负责人洪志诚先生,监
事张悦女士,控股子公司经营层人员(8 人)因工作变动或离职等原因,1 名控
股子公司经营层人员因无绩效,不在本次增持主体范围内。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孟庆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孙福来先生持
有公司股份 115,000 股、刘洋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18,000 股、董飞先生持有公司
股份 87,400 股。
(四)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增持计划的目的: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披露的《安徽新力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董监高增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8-
诺,自 2018 年起以不低于每年年度绩效薪资的 30%用于增持公司股份,且承诺
自增持实施完成之日起 3 年内(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减持该部分股份。”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披露的《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
董监高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层人员延期实施增持计划并明确增持承诺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0-086)对增持主体、增持期间和具体增持时间安排做出了进一步
的明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增持的金额:
本次增持计划中,常务副总经理孟庆立先生应增持金额为 124,094.20 元,
副总经理孙福来先生应增持金额为 26,954.90 元,副总经理刘洋先生应增持金额
为 45,166.06 元,财务负责人董飞先生应增持金额为 25,397.84 元,控股子公司
经营层(共计 4 人)应增持金额为 356,232.77 元,上述增持主体合计应增持金
额为 577,845.77 元。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 A 股股份。
(四)增持计划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增持主体根据公司股票价
格波动情况,自主实施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增持主体已完成了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增 本次增 本次增持 本次增持后
本次增持前 本次增持股
持股份 持成交 后持有的 占公司总股
增持人 职务 持股数量 份金额 增持时间
数量 均价 股份数量 本的比例
(股) (元)
(股) (元) (股) (%)
常务副总
孟庆立 0 9,400 124,669.00 13.26 9,400 0.0018
经理
孙福来 副总经理 115,000 3,000 36,480.00 12.16 118,000 0.0230
日
刘洋 副总经理 118,000 3,000 47,700.00 15.90 121,000 0.0236
至
财务负责 2021 年
董飞 87,400 3,900 30,732.00 7.88 91,300 0.0178
人 12 月 24
控股子公司 日
控股子公
经营层(共 / 34,200 362,334.47 10.59 / /
司经营层
计 4 人)
合计 53,500 601,915.47 11.25
注:增持主体 2019 年绩效未发放;2019 年完成增持承诺后(公告编号:临 2019-090)
,
控股子公司经营层(2 人,非公司董监高)因自身疏忽卖出增持股票,公司获悉后对其进行了
批评教育,其已对卖出股票进行了补足,并表示将加强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四、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增持主体承诺:本次增持自实施完成之日起 3 年内(在公司任职期
间)不减持该部分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