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港: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证券之星 2021-12-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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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
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投资决
策和实施的科学、民主、高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重庆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股份公司;
  (二)股份公司所属单位:
子公司;
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
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按母子公司
分级监管体制纳入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股份公司所属单位
共同持股公司的投资项目,由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负责履行
相关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在
境内从事的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金融
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股权投资
扩股;
                 债转股等方式取得其他公司股权。
     (二)固定资产投资
投资。包括:新增固定资产购置(含公务用车)、专项维护
工程等。
目。
     (三)无形资产投资
流入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特许经营
权等。
     (四)金融资产投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股份公司
章程》及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
划确定并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新
业务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上级政府主管
部门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
  第七条   股份公司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监督管理
体制。通过明确投资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实施投资项目立
项和项目风险控制;建立年度投资预决算报告制度、重大和
专项投资项目审批或审理制度、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实
现对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
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
出决策;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是投资项目拟办、审查部门;
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是投资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
  (一)股份公司党委会职责
  根据《股份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前置研
究讨论应由股份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投资事项。
  (二)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职责
  根据《股份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
定,审定需由股东大会决策的投资事项。
  (三)股份公司董事会职责
  根据《股份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审定需由董事会决策的投资事项。
  (四)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职责
  根据《股份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按照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的授权审定需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投资事项。
  (五)股份公司职能部门职责
  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参与,协调配合
完成股份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具体职能工作。
  (1)牵头拟(修)订股份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牵头
办理投资监督管理具体职能工作;执行监管部门相关股权投
资规定,拟办、审查股权投资项目。
  (2)拟办、审查股权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预决算报表,经
汇总后提交股份公司部门分管领导确认;综合汇总经股份公
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确认的各类年度投资预决
算报表,并拟订报告提交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
议及股东大会审定;向所属单位下达年度投资预算通知。
  (3)拟办、审查股权投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前置
审批文件、投资决议文件、投资方案等;对投资项目争取国
家政策、招商引资等实施监督管理;向股份公司提交股权投
资项目实施议案。
     (4)拟办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的股权投资事项及相
关报送文件。
     (5)拟办股权投资项目相关的审批、审理等事项、文件。
     (6)拟办公务用车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审理相关事项、文
件。
     (1)拟(修)订基本建设项目、土建更新及维护项目管
理办法。
     (2)拟办、审查基本建设项目、土建更新及维护项目年
度投资计划及完成情况。
     (3)拟办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或审理相关事项、文件,
组织研究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案、可研报告等,向股份公司股
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投资项目可研报告或方
案审查的议案。
     (4)拟办需向上级主级部门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
文件,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报送信息。
     (1)拟(修)订设备技术管理办法,拟办、审查更新技
术改造设备、外购设备投资项目。
     (2)拟办、审查更新技术改造设备、外购设备年度投资
预决算报表,经汇总后提交股份公司部门分管领导确认。
     (3)拟办、审查更新技术改造设备、外购设备投资项目
建议书、投资决议文件、投资方案等;并按规定向股份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提交投资项目实施议案。
  (4)拟办需向上级主级部门申报的更新技术改造设备、
外购设备投资项目的报送文件。
  (5)拟办更新技术改造设备、外购设备投资项目的审批
或审理相关事项、文件;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工艺技术优化、
招投标、生产建造、验收等实施监督管理。
  (6)参与基本建设项目设备投资事项的技术论证。
  (1)拟(修)订更新信息技术管理实施办法,拟办、审
查新建、外购信息化设备设施、信息化系统开发投资项目。
  (2)拟办、审查信息化设备设施、信息化系统开发项目
年度投资预决算报表,经汇总后提交股份公司部门分管领导
确认。
  (3)拟办、审查信息化设备设施、信息化系统开发投资
项目建议书、投资决议文件、投资方案等;对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招投标、开发建设、验收等实施监督管理;向股份公
司提交投资项目实施议案。
  (4)拟办需向上级主级部门申报的信息化设备设施、信
息化系统开发投资项目的报送文件。
  (5)拟办信息化设备设施、信息化系统开发投资项目的
审批或审理相关事项、文件。
  (1)执行相关金融资产投资规定,拟办、审查金融资产
投资项目。
     (2)拟办、审查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预决算报表,
经汇总后提交股份公司部门分管领导确认;向所属单位下达
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预决算通知。
     (3)拟办、审查金融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投资决议文
件、投资方案等;为股份公司投资项目筹集资金、为所属单
位投资项目协调资金落实;对投资项目的财务风险进行控制、
对项目资金使用方向和进度实施监督管理。
     (4)拟办需向上级主级部门申报的金融资产投资项目
报送文件。
     (5)拟办金融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或审理相关事项、文
件。
     按规定对投资项目实施专项审计。
     按规定对投资项目实施合同进行合法、合规、风险性审
查。
     按规定对投资项目实施纪检监督管理。
     第九条   股份公司所属单位职责
明确内部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并报股份公司备案。
取得投资项目前置审批文件,筹备项目投资前期工作等。
项;自主实施除须由股份公司审批或审理以外的投资项目,
并在实施投资后以报告形式向股份公司备案。
投资风险、享有投资收益。
案。
查。
        第三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与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对照政府主管部门
制定并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本
企业的投资领域、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
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监管类、特别
监管类的投资项目,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在履行内部决策
程序后、实施前报政府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负面清单之
外的投资项目,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实施。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按照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和完善
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以加强投资基础
信息采集和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股份公司通过投资系统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投
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的动态监控
和管理。所属单位通过投资系统向股份公司报送年度投资计
划、单项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应资料。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投资项目的立项按以下原则控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和重庆市
产业发展方向及规划布局;符合股份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投
资决策、组织实施程序。
  (二)按规定对投资项目实施规范立项管理。严格控制
主业和新业务之外的投资,严格规范房地产投资,严格控制
管理层级,原则上不再设立管理层级实质超过两级的企业。
  (三)确保核心企业持续发展,实现资产总额、经营收
入的合理扩张和经营效益的有效提高,提升股份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
  (四)集中资金用于物流基础设施设备投资。严格控制
非主业投资,非主业资产规模原则上占总资产 10%以下。
  (五)加大对外合资合作力度,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快速建设,缓解投资资金压力、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股
份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其他股东合资的,原则上要持有合资公
司绝对或相对控股权或拥有合作、联营项目实际控制权。应
坚持股东同步对等出资原则,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
得为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借款或担保,不得将所投股权委托其
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对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提供
借款和融资担保的,应严格遵守按出资比例分担原则(为上
市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除外)。应及时收取股权投资所分红利。
     (六)统筹投资行为,避免重复投资;投资规模与企业
经营规模、资产总额、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项目
预期投资收益相适应。不得因投资大幅度推高资产负债率水
平。
     (七)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投资预期收益不低于五年期
国债利率。
     (八)对重大投资项目可邀请专家或中介机构拟订项目
建议书、可研报告,并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进行科学论
证。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投资项目的风险按以下原则控制:
     (一)各投资主体按规定渠道解决投资项目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筹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二)协调各年度开工项目建设时序,合规、高效使用
项目资金。正确把握经营资金与项目资金的投入比例,处理
好企业长期发展与近期盈利的关系,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和滚动利用。
     (三)项目以新增贷款投资,其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
控制在 70%以下。
     (四)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投资;严禁对
存在产权、使用权纠纷和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进行投资;
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
业合资合作。
  (五)投资设立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持
股比例任命或委派国有股东代表,维护国有权益,实现保值
增值。
  (六)投资项目必须确定项目责任人,由其负责项目实
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七)严格防范投资涉及的论证、勘察、设计、招投标、
施工、监理、安全、质量、进度、资产评估、合同、财务等
风险。
  (八)对重大或专项投资项目按规定实施审计、纪检监
督管理。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
规划、主业和新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
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
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
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或作为单个投资项目报批。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建立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投资预
算)审批、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完成情况(投资决算)审批
制度。
  股份公司所属单位须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按要求编制

向股份公司报送本年度半年投资调整计划,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按要求编制并向股份公司报送次年度投资预算,于次年
度 1 月 10 日前报送本年度投资决算。
    股份公司的年度投资预决算报表,由股份公司相关职能
部门编制,并经部门分管领导确认后同期提出。
    年度投资预决算报表编制和报送项目范围:股权项目投
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土建更新及维护项目投资、设备项
目投资、信息项目投资、环保项目投资。
    股份公司年度投资预决算报表,由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
门分类汇总,提交股份公司部门分管领导经调研确认后,交
由资产证券部门综合汇总,并拟订报告提交股份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定后,向股份公司所属单
位下达年度投资预算通知,各所属单位应遵照执行。
    半年投资调整计划亦按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除年度投资计划(含半年调整计划及临时投
资计划追加调整)以外,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新增的投资项
目作为单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
或专项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股份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的重大或专项投资项目实行审
理制。
  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涉及安全、环保的紧急排危
抢险处置等投资事项,若该投资事项按规定须经股份公司审
批或审理,原则上经项目投资主体以报告形式事先向股份公
司备案后,可先行实施投资、后审批或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审批基本程序:
  (一)股份公司所属单位,根据股份公司印发的年度投
资预算通知,即可正式筹备所涉项目投资前期工作,并可在
年度内、投资项目实施前,根据需要就须经公司审批的投资
项目,及时向股份公司申报投资请示。
  (二)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申报请示和
资料,对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后,将投资事项及审查意见
以议案方式提交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定。
  申报单位根据股份公司审定决议、会议纪要、核准批复
或相关备案意见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审理基本程序:
  (一)股份公司参股公司在投资项目实施前,股份公司
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将须经股份公司审理的投资项目的议案
及相关材料,原则上在任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前的十个工
作日以前,以重大事项向股份公司书面报告。
  (二)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报事项和资料,对
投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后,将投资事项及审查意见以议案方
式提交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理。
     (三)股份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在任职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上,按照股份公司审理、核准或备案确定的指示,
对投资项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向股份公司报告任职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对投资项目作出的最终审定决议。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及协调职责
     股份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协调股份公司及所出资企业
全部经审批或审理的可执行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企业发展战略
和规划,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各企业主业和新业务范围,
选择、确定投资项目,组织做好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
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
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
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论
证。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项目由资产证券部门在分管领
导的带领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合法合规性、必要
性、投向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后,由资产证券部门形成议案,
报股份公司审议决策。其中,所属单位的股权投资事项应先
经所属单位内部决策通过后,再逐级报股份公司审议。股权
投资事项报股份公司决策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新设全资子公司
属单位内部审议的决策文件);
  (二)与国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
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包括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市场前景、
投资收益、技术、管理、合作模式、风险等方面的调查和分
析,并形成可研报告;
章程》等协议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法妥善处理股权投
资涉及的相关事项;
属单位内部审议的决策文件);
  (三)与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
  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拟与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新
公司的,原则上应先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具有一
定影响力的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发布信息,公开征集意
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
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
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
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安排
等做出明确约定,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其中涉及后续固定资
产投资的,合资企业资本金原则上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资本金要求。
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包括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市场前景、
投资收益、技术、管理、合作模式、风险等方面的调查和分
析,并形成可研报告;
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章程》等协议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法妥善处理股权投
资涉及的相关事项;
属单位内部审议的决策文件);
  (四)对外部企业实施股权购买、增资扩股,对已投资
企业非同比例增(减)资扩(缩)股
  股权投资涉及股份公司外部企业的股权购买、增资扩股、
对已投资企业非同比例增(减)资扩(缩)股时,应聘请具
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被投资企业开展财
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作
为定价依据。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
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
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包括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市场前景、
投资收益、技术、管理、合作模式、风险等方面的调查和分
析,并形成可研报告;
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协议》、《公司章程》等协议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法
妥善处理股权投资涉及的相关事项;
属单位内部审议的决策文件);
 (五)对股份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增(减)资或对已投
资企业同比例增(减)资
属单位内部审议的决策文件);
  第二十三条   金融投资项目由财务部门在分管领导的
带领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后,由财务部门形成
议案,报股份公司审议决策。股份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投资
风险,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禁止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投
资以及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投资,严格限制股票投资和
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买债券;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
不得融资或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所属单位原则上不
得进行金融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按照《重庆港股份有
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由建设管
理部门组织对工程可行性报告进行研究后,形成议案报股份
公司审议决策。
  第二十五条    设备项目投资由设备技术部门在分管领
导带领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后,由设备技术部
门形成议案,报股份公司审议决策。
  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设备投资时应着眼于适应生
产经营需要、促进效率提升,严格遵循适当、适度、适合的
原则。对投资效益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考量项目建设、运维
成本和项目所能发挥作用的关系,使设备配置、数量、效率
与港口经营发展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    信息项目投资由信息技术部门在分管领
导带领下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后,由信息技术部
门形成议案,报股份公司审议决策。
  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信息化项目投资时应着眼于
服务业务发展、促进效率提升,严格遵循适当、适度、适合
的原则。对投资效益进行科学分析,综合考量项目建设、运
维成本和项目所能发挥作用的关系,提升系统建设的性价比。
 第二十七条    涉及非全资子公司的投资事项,由股东代
表按照委派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
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股份公司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
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
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    股份公司通过投资系统对股份公司及所
属单位的投资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属单
位投资信息,指导督促所属单位规范开展投资活动。股份公
司及所属单位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项目内容发
生变化、投资金额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时,
应在投资系统及时变更投资项目信息。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定期对实施、运
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
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条件恶化、
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重大不利变化时,
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条    股份公司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
资完成情况报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第三十一条   股份公司每年可选择部分已完成的境内
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
后评价,完善股份公司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
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
资管理水平,并作为落实投资主体责任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
据。
     股份公司可参照相关规定,根据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制定
后评价计划,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在回顾项目全
过程的基础上,构建全面评价指标体系,从技术、经济、管
理、环境、社会影响、可持续能力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
注重分析投资项目对股份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技术进步、市
场占有、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总结投资效果和经
验教训,并有针对性的提出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股份公司监事会加强对投资全过程的监
督检查,对重点投资事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适时组织开展
投资专项监督检查,在年度集中监督检查中对检查年度的投
资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股份公司不定期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
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
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四条   股权投资事后管理。
  (一)股权投资实施完毕后属于股份公司各级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纳入股份公司管理体
系实施管理;
  (二)股权投资实施完毕后属于参股企业的,应由出资
企业开展日常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1)向被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并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严格按照股
份公司及出资企业意见对议案进行表决,涉及重大事项决策
的,应按决策层级报出资人审议后按审定意见进行表决。
                        (3)
及时掌握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动态,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经营情
况进行分析,并向股份公司领导报告;必要时向被投资企业
提出建议或质询;(4)监督被投资企业对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5)根据被投资企业公司经
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分取红利。(6)出资企业督促被投
资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要求被投资
企业向出资人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出资人反映
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7)可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投资企
业情况进行全面审计。(8)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日常股权投资
管理事项。
  参股企业的日常股权投资管理事项由委派的股东代表,
以重大事项向出资企业或股份公司报送。经股东代表、相关
职能部门、股份公司领导以审签的方式进行决策,并由股东
代表在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进行
表决。
事项。重大事项应由股东代表及时形成汇报材料,报股份公
司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代表在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上按股份公司审定意见进行表决。
          第七章   责任追究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未履
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办公用房的购建、公
务用车的购置按照国家、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从
印发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后,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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