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2-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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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在重大事项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时,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适用于
    公司及公司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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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主体(又称“报告义务人”
                        )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产业单位负责人;
    (3)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4)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负责人;
    (5)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派驻上述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7)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联系人;
    (8)其他可能知情的内部人士。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
   知悉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义务,并对所报告事项及相关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委派人
   员,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重大事项报告责
   任主体可指定 1 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重大事项
   报告工作联系人,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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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流
    程,并严格按照该流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
    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
    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予以报
    告。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及相关决议;
    (二)公司或子公司、派出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
    易;
    (三)公司或子公司、派出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与关
    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之
    间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公司审批通
    过的日常关联交易除外);
    (四)公司或子公司、派出机构拟对外提供的任何担保;
    已披露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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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
(五)公司或子公司、派出机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或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的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
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效的诉讼事项;
(六)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5%以上金额,
以及其他可能对证券市场及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
同订立、重大项目中标。
(七)签订具有重要影响或涉及投资规模和经济效益等财
务数据的战略合作协议;
(八)公司拟发布业绩预告、盈利预测;
(九)出现可能致使公司或子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十)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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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投资行为;
    (二)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所述“重大交易”为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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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年度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本制度第七条第(九)款所称“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包括: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七) 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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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八)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
           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
           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以
      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依据相关规则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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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及时将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并依据相关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信息当日以电话、传真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部汇报有关情况,同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
    件,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将重大事项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汇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
    事项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应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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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
    项的主要内容;
    (二)所涉及的中标通知书、合同意向书或协议书等
    相关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律文书等;
    (四)公司法务部、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法
    律意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报告义务人认为与
    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七)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要求的
    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需要进一步了
    解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组织证券事务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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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未经公司正式对外披露,各报告义务人均不得擅自对
    外公开重大事项。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
    董事会秘书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时与
    有关监管部门、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或澄清。
第十六条 各报告义务人草拟涉及重大事项的内部刊物、内部通
    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还应当按照
    下述规定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议的,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议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
    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或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报告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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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
       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
       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报
       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
       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报
       告义务人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在重大事项报告过程中,应当合理界定需要知悉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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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事项人员的范围。任何接触或知悉重大事项的企业
     和个人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相关人员还须遵
     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规定。
     对于未经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可能造成公司股价异
     动的敏感信息(内幕信息)以及重大事项,例如重大
     中标、签订重大合同、协议等,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
     提醒相关参与方严格保密,在未通过正式渠道公示相
     关信息或公司未正式公告之前,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并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惩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违
     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视为违反岗位职
     责,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具体情况向董事会和/或
     公司内部下属机构相关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处理
     建议。由此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公司遭受损失的程度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情
     节严重触犯有关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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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
     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冲突的,
     依照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
     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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