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普股份: 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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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 层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3-67887666
                                                          目       录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厚普股份     指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华气厚普         指    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曾用名)
     厚普有限         指         厚普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指          厚普股份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报告期、三年一期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1-9 月
     星凯投资         指                 北京星凯投资有限公司
加拿大处弗洛有限责任公司      指                   Truflow Canada Inc.,
环球清洁燃料技术有限公司      指                Global Clean Fuel Tech Inc.,
     三会文件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公司章程》        指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
 《2018 年度审计报告》    指
                       行人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19)019 号】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
 《2019 年度审计报告》    指
                      行人 2019 年度《审计报告》
                                     【川华信审(2020)第 0021 号】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指
                      行人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川华信审(2021)第 0013 号】
                      《2018 年度审计报告》《2019 年度审计报告》及《2020 年度
    《审计报告》        指
                                  审计报告》的合称
  《2018 年年度报告》    指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    指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    指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
    《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四川华信、四川华信会
                  指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计师
  律师、泰和泰、本所       指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
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
影响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
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二)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
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本所经办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
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本所经办律师已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
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保证所出
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经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
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
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八)对于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
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
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九)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本所为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已由本所内核小组讨论复
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发表如下
法律意见:
     一、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照法定程序获得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召集、召开
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发行人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发行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发行数量、认购方式、限售期、发行上市地点、募集资金
数量及用途、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授权
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公司董事会办
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决议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
效。
  (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且其发
行的社会公众股(A 股)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人目前依法有效存续,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
规定。
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面值为 1.00 元/股,定价基准日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
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
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价格不低于
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
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
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具备本
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点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本次发行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合《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预计不超过 170,124,295.14 元(含本数),扣除发
行费用后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发行人直
接或间接投资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无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
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1 年 2 月 11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发行价格不低于 7.29 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的对象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董事长王季文先生。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3,336,666
股(含 23,336,666 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王季文直接
及间接共持有公司股份 89,392,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51%,为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
仍为王季文。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现行有效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3.1 条第(二十五)项的规定,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
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
的 1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
例不少于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不存在禁止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前身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26日,公司
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厚普有限以2010年9月30日为基准日整体
变更设立为成都华气厚普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信对发行人整体变更的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出具了“川华信验(2011)02号”《验资报告》。2011年2月24
日,公司领取了注册号为510109000111895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以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纠纷,合法存续。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独立性。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
   (一)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星凯投资持有
发行人 52,920,900 股,持股比例 14.51%;王季文持有发行人 36,472,000 股,持
股比例 10.00%;江涛持有发行人 28,812,823 股,持股比例 7.90%;唐新潮持有
发行人 26,537,500 股,持股比例 7.28%;华油天然气持有发行人 21,000,000 股,
持股比例 5.76%。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质押或被冻结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王季文先生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发行人自上市以来及上市后历次股本总数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均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已取得经营所需的资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以来,经营范围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引起主营业务的变化,
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政府相关部门文件等文件的核查,发行人报告期
内在境外的机构为加拿大处弗洛有限责任公司和环球清洁燃料技术有限公司(已
注销)
  。除前述公司之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其他机构
从事经营活动。
  (四)发行人的主要收入及利润均来自于其主营业务,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清洁能源的高端设备制造及相应的能源工程咨询、
设计、施工等,发行人近三年来持续经营上述业务,相关业务经营正常,业务性
质未发生重大变化。
  (六)报告期内,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
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声明承诺、发行人年度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
人的主要关联方已经列于《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之“(一)发行人的关
联方”。
  (二)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之 “(二)关联交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已经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披露程序,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王季文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目前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的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王季文出具了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四)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实质性同业竞争
的承诺和措施均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不会对本次发行造
成实质性影响。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包括房产、专利、商标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
均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发行人合法拥有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二)除《律师工作报告》中“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披露的办理了抵押
及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办理质押登记的专利权、办理了抵押
的船舶外,发行人对其他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其他
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形式、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
的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重大侵权之债,不存在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受到
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关联方非法占用发行
人资金的情形。
  (四)报告期内,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
发生。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限制
性股票激励而增加注册资本、因注销限制性股票而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合并、分立、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行为。
  (三)根据发行人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历次修改均履行了相应的法
定程序。
  (二)发行人现行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是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起草并修订的,包含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公司章程》及上述最近三年的历次修改内容均
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议事规
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除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董事兼副总经理夏沧澜
未回避表决外,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召集、召开方
式、会议提案、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及签署等方面均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四)发行人近三年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
法律程序。
  (三)发行人依法聘请了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
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所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其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已获得了税务主管机关或其
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具有相应的法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合并报表内子公司不存在税务方面重大违法违规
情形,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
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
情形。
  (二)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出具的书面声明以及部分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报告
期内,除《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七部分之“(二)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已披
露的安全生产事故之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取得了安全生产应当具备的资质。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能够依照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关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质量标
准等的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行为。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前次募集的资金在资金存储、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置换等
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已经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募集资
金的运用合法、合规,不存在法律障碍。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上市后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
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发行人及
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出具的证明,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涉
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部分之“(一)发行人及控股
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情况”及“(二)报告期内行政处罚事项”。已披露的诉讼
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及上市后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方网站,结合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书面承
诺,以及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长、
总经理未有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情
况。
     二十一、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
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王蕾
                       经办律师
                                  石广富
                       经办律师
                                  侯正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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