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
下意见:
一、关于变更首次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
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二、关于变更第二次回购股份用途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
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此项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徐青女士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
第 242 条所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
的现象;经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
求,且徐青女士同意担任所聘职务。
独立董事:袁彬、方军雄、赵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