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1 证券简称:新洁能 公告编号:2021-070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121.65 万股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批准。同时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
相关核查意见。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84.25 元/股的价格授予 141 名激励
对象 121.6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独立董事认为: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管理办法》”)以及《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助的计划或安排。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业
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出,则解除限售安排同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度授出,则解
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公司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 16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 18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 18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公司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 20 亿元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度授出,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
标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安排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度授出,
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
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
核评价结果划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考评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
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股票总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股) 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叶鹏 董事、副总经理 76,000 5.36% 0.05%
王成宏 董事、副总经理 75,000 5.29% 0.05%
顾朋朋 董事 46,000 3.25% 0.03%
王永刚 副总经理 20,000 1.41% 0.01%
陆虹 财务负责人 20,000 1.41% 0.01%
肖东戈 董事会秘书 20,000 1.41% 0.01%
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业务人员和子公司
高管人员等合计 135 人
预留 200,300 14.14% 0.14%
合计 1,416,800 100.00% 1.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激励对象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不存在上述情形。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按照相关
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
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
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授予日收盘价为 184.33 元,授予价格为 84.25 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摊销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
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
薄影响。
上述测算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20.03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后将产生
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若考虑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的稳定
性,激发管理团队、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
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
准和授权;
相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