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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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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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
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
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
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
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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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
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公司内部应当持续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数据库,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充分
配合。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咨询电话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并做好来访者的
预约、登记、签署相关承诺书、记录工作,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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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
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生效,修改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