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
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
营活动等事项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公
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
司董事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人数不超过2名。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职6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
员会的职责、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
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参加董事会的党委
委员应当按照党委会决定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审议批准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行为: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超出董事会审批权
限,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批准: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二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二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含本数),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二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二者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
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
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其中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从其规定。
(二)审议批准符合以下条件的关联交易行为:
联自然人提供担保除外);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向关联法人提供担保除外);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履
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
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人提供担保除外);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公司向关联自然人提供担保除外)。
(三)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过五千万元;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以下条件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五)审议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事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它权限和授权事项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权限范围以外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委托理财、证券投资等事
项。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筹备、
文件准备,董事会的对外联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档案的管理,以
及媒体监控和信息收集等工作。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
书的各项职责;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适用于公司董事。
当出现上述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事实发生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
书: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
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五)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
(六)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
人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七)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工
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筹备工作包括:
(一)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二)印发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
(三)收集董事在会前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董事长或召集人汇报,在授权范
围内向董事作必要的说明,以提高议事效率;
(四)确定会议的地点及满足会议召开的其他安排。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并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离职或被解聘的,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文档文件、正在
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
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
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董事会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的议题,由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在其职
责范围内会同公司的有关职能部门草拟议案审议稿并附有关说明。所有文件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汇总并报告董事长。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会议议题
拟定,并报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发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成员、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
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审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应
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
董事会召开前10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
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
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六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
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每次应
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二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向董事会提交经
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
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
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
第七章 董事会的通知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和时限通知各位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事先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
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名或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日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每次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提前一天通知的
前提下,董事会组织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
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八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代表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如下情况例外:公
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所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经委托人和代理人共同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
权。
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为保持独立董事的独
立性,独立董事不接受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的委托。
第三十九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表决权。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条 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
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但不具有表决权。监
事、纪委书记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
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
决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
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
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
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
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三条 对列入会议审议的议案,全体参会董事均应明确发表意见。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
况下董事临时提出的提案和监事会的建议应在会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说明,由董
事会秘书汇总并报告董事长。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
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
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需要并可以作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前作出决议;凡需要进一步研究
或作重大修改的议案可授权修改后进行复议,复议的时间和方式由会议决定;对于需要
表决的议案和决议草案,在进行表决前,如有董事在审议中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董事
长或者召集人提出,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凡在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董事长或者召集人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
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表决承担责
任。
第四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会议列席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
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其他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
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 董事会的决议和记录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采取记名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
决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
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采取传真等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在
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投票说明及相关表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
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
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事持有
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五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
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组织验票。
第五十三条 除本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的关联董事回避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
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对该提案投同意票。
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不含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董事会审议向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
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
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
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字上签字。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
名;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并分别说明每一项
经表决议案或事项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
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表的意
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董事会决议涉及相关重大事件,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
告。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
议的董事、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对会议所议事项
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第六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
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会议决议和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 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
与《公司章程》不相符的内容,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