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发展: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1-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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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21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权限,确保监事会充分发挥对公司经营管理
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
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1名监事由公司的
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出任,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和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
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与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为: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当履
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行使监督权利的方式:
  (一)向监事会报告,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二)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监事会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查;
  (三)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不
得干扰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阻碍董事、总经理正常行使职权,不得向监事会成员
以外的部门和个人透露公司技术、经营活动的秘密,如因监事违反规定使公司受到严重
损失时,违反规定的监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供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对年度报告及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和勤勉尽责表现的意见等。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有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时,应当提前十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及列席人员,会议文件应于会前三日送至相关参会人
员。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当提前三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及列席人员,会议文件应于会前送至相关参会人员。
  属紧急、临时召开的监事会会议,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在提前一天通知的
前提下,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发出会议通知的日期。
  口头或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履行职务;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
名后有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同意。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
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
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
或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监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
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在保证监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
事签字。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监事会决议仅可在获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监事表决赞成后,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监事与会议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而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时,不得参加
表决。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
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会议主持人,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
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需要将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应当及时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公告内容,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
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
如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少于”“低于”“过”“以外”不
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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