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兰微: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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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意见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交的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
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核,
一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独
立意见
象已离职或自愿放弃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调
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467 人调整为 2,419 人;向激励对象授予的
股票期权总量不变,仍为 2,150.00 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027.00
万份调整为 2,003.25 万份,预留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23.00 万份调整为 146.75 万
份,预留比例未超过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 20%。公司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
                                            独立意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
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和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的有关规定。
或安排。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员
工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
同意以2021年12月22日为首次授权日,按照51.27元/股的价格向2,419名激励对
象授予2,003.25万份股票期权。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宋执环      马述忠         何乐年     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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