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提交的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
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核,
一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独
立意见
象已离职或自愿放弃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调
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467 人调整为 2,419 人;向激励对象授予的
股票期权总量不变,仍为 2,150.00 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027.00
万份调整为 2,003.25 万份,预留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23.00 万份调整为 146.75 万
份,预留比例未超过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 20%。公司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
独立意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
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和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的有关规定。
或安排。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员
工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
同意以2021年12月22日为首次授权日,按照51.27元/股的价格向2,419名激励对
象授予2,003.25万份股票期权。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宋执环 马述忠 何乐年 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