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景峰医药 公告编号:2021-10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2 月 22 日 14:50 时;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22 日 9:15-15:00。
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0 人,代表股份 289,987,78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2.9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55,160,28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9.00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34,827,4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7 人,代表股份 45,910,86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21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1,083,36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25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34,827,49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215,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37%;
反对 76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49%;
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138,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183%;
反对 76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32%;
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8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李静娴律师、罗瑶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经
该所负责人朱小辉确认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