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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高新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1年12月22
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
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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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上述决议公告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会于 2021年12月22日下午1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任正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12月22日9:15至15:00的任
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所持有或代
表的股份总数为505,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7,872,140股的0.301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4人,所
持股份为11,788,6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7,872,140股的7.022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所持股份为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会
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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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成都高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未来科技城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
决。
决结果。《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12,292,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1%;反
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9%;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
同意12,292,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21%;反
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9%;弃权0股。
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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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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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主 任:王晓珺
经办律师:谢 磊
陈 莉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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