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7 证券简称:金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6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的概述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
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盈利能力,更好的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力量和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 2,400 万元与上海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资产”)、
江阴临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刘一鸣、周晓亮、朱瑜、丁昌明、赵俊峰共同出资
设立江阴源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规模为人民币 5,201 万元。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保障日常生产经营资
金需求,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含)5 亿元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同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名称:上海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42275717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5 年 06 月 04 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窑桥村社南 756 号 1 幢 8108 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注册资本:1,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孟国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上海鸿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实
际控制人为孟国营。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 万元 100%
鸿富资产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备案号为:P1028151。
(二)、有限合伙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2558629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9 年 07 月 21 日
注册地址:江阴市临港街道珠江路 198 号 1207 室
注册资本:5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钱晓恬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土地平整;土地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建材的销售;利用自有资金
对外投资;棚户区改造。
控股股东: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合计 50,000 万元 100%
上述合作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也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
股份。
三、投资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名称:江阴源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
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二)、基金规模:5,201 万元
(三)、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四)、经营场所:江阴市滨江西路 2 号 12 号楼 320-18 室
(五)、经营范围:创业投资。
(六)、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五年,其中自首次出资实缴完成之日起
前二年为投资期,后三年和延长期(如有)为退出期。
(七)、各投资人出资比例及进度
序号 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合伙人类型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应在合伙企业完成工商设立并开立募集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之
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全额缴付。全体合伙人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出资缴款通
知书》,在约定的出资截止日前足额缴纳其各自认缴出资的份额。
(八)、合伙企业的投资
除用于支付合伙企业费用、清偿债务及合伙企业运营管理之必要所需其他费用外,
合伙人缴付的出资应用于协议约定而进行的投资。
本合伙企业仅专项投资“技源药业”项目,即向江阴技源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0281741344724C)开展的股权投资或其他为前述股权投资而开展的投
资行为。除“技源药业”项目外,除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不再投资任
何其他项目。
(1)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由执行事务
合伙人聘任。
(2) 下列事项须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并获得不少于二票通过
后方得执行:
(a) 决定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方案;
(b) 决定投资项目的处置和退出方案;
(c) 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决定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
(d) 决定转让、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合伙企业资产;
(e) 决定可能严重影响合伙企业正常经营、对合伙企业财产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
会使合伙企业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宜;
(f) 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管理费和合伙费用
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到位后一次性收取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的费
率为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的 3%,固定管理费在合伙企业募集完成之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向合伙企业收取。该笔管理费收取后,在合伙企业后续的存续期内,执行事务合
伙人不再收取固定管理费。在五年经营期限期满后,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延长运
营期间,也不再收取固定管理费。
(十)、业绩报酬: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及执行合伙事务的激励,原
则上在存续期内合伙企业累计资产净值扣除 8%/年(单利)基准收益后的 8%作为业绩
报酬支付给执行事务合伙人。
(十一)、收入分配、退出方式及亏损分担
(1) 除非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取得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
再投资(闲置资金管理除外);
(2) 合伙企业投资的单个项目实现退出的,应当以投资退出后收到的现金收入,在
扣除相关税费、合伙企业费用(不含业绩报酬)后(以下简称“可分配收入”),经投
资决策委员会决议通过,合伙企业可按如下方式与步骤向全体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
(a) 合伙企业应当首先提取单个项目的投资本金(投资本金为合伙企业投资于该项
目而向被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本金)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每个合
伙人收回其对应该项目的实缴出资金额;
(b) 向全体合伙人分配完毕该项目的对应实缴出资金额后,则对该部分实缴出资金
额进行收益核算,若其收益未能达到基准收益(按照年化 8%(单利)计算),则剩余
可分配收入的 100%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若其收益达到基准收
益,则按如下方式与顺序分配:
(i) 向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直至其收益达到基准收益;
(ii) 将剩余可分配收入的 92%向全体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将剩余可
分配收入的 8%作为业绩报酬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分配。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有限合伙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
配;但如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在符
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以非现金方式进行
分配。在非现金分配时,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分配完成
之日前十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收盘价确定其价值;对于其他非现金资
产,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如果全体合伙人对非现金资产的分配
协商一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上市:被投资企业在境内或海外证券交易场所寻求上市,合伙企业出售该上
市公司股票;
(2)转让:向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其他适当的投资者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
(3)出售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所有其他股东一起向境内或境外第三方出售整个
企业;
(4)换股:合伙企业可向某上市公司出售合伙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以换取合
伙企业收益;
(5)清算: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
(6)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它方式。
合伙企业的亏损(如有)由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实缴的出资金额承担。
(十二)、合伙企业的财务管理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合伙企业的财务总监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为合伙企业制定会计制度和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合伙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保留会计账簿,作为向
全体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依据。该等会计账簿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反映合伙企业经
营活动。
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交割日起到当年的 12 月 31
日止。
合伙企业应于收到全体合伙人缴纳的出资以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一百二十
日内,由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从
具有较高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定。当合计持有合伙企业 50%以上实缴出资额的合伙
人提议更换审计机构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召集合伙人会议,按协议确定的议事规则,
审议审计机构的更换事宜。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合伙企业的年度报告,内
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十三)、合伙人的权益与义务
(1)依据协议的约定获取收益分配;
(2)依据协议的约定参加合伙人会议;
(3)依据协议的约定获取合伙企业财务报告;
(4)依据协议的约定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
(5)依据协议的约定对有限合伙人拟转让的合伙权益享有优先购买权;
(6)依据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的剩余财产;
(7)依据协议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1)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除非法律或协
议另有约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
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
形成约束的行为;
(3)行使除名、更换、选定其他合伙人的权利时,应遵守协议的明确约定;
(4)依据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对于其认缴的出资,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按照协议约定取得
收益分配的权利;
(2)依据协议的约定享有对合伙企业合伙事务(包括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管理权、
决策权及执行权;
(3)依据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4)依据协议的约定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
(5)依据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企业清算的剩余财产;
(6)依据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1)依据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2)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3)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投资业务以及其他合伙事务之
管理、运营;
(4)依据协议的约定向全体合伙人提交财务报告;
(5)依据协议的约定为全体合伙人提供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的便利;
(6)依据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7)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资,也不对合伙人
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四、基金计划投资项目企业基本情况
L--谷氨酰胺、7--酮基 DHEA、氨基葡萄糖盐酸盐,食品的生产、加工,消毒剂(不含
危险品)的包装服务,提供质检技术服务;银杏黄酮、茶多酚、大豆异黄酮、硫酸软骨
素、氨基葡萄糖、依普黄酮、丙酮酸盐、肌酸、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联二硫胺素、
L--谷氨酰胺、7--酮基 DHEA、氨基葡萄糖盐酸盐的研究、开发、销售;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保健食品及其他食品、药品的技术咨
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京石、龙玲夫妇。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0592.0229 100.0000%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9 月 30 日
总资产 62,249 80,586
负债总额 40,101 41,123
净资产 22,148 39,463
财务指标 2020 年 1-12 月 2021 年 1-9 月
营业收入 74,942 59,090
利润总额 13,315 9,507
净利润 12,041 8,895
注: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技源药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五、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可以充分借助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专
业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体系,优化资金配置,有利于提高资金盈利能力。本次投资拟使
用公司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不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构成同业竞争。
(二)、存在的风险
由于合伙企业尚处于筹备期,面临政策风险、项目选择风险、项目退出风险等,存
在一定不确定性,存在因决策失误、宏观经济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再投资失
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公司将及时关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
目的运作情况,督促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二)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三)截至目前,投资基金尚未完成在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备案登记后,
公司将及时根据《深圳证券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
(一)、江阴源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