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天台祥和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实信用,勤勉务实,具有较高的管理和业务理论知识以及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陈不非 陈希琴 余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