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康龙化成(北京)新
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请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并
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该所坚持独
立审计原则,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
构应尽的职责,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至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签名: 签名:
独立董事:戴立信 独立董事:陈国琴
签名: 签名:
独立董事:曾坤鸿 独立董事:余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