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1-142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和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的融
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132,400 万元,担保
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
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35)。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和 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和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1 年度为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
(含控股子公司)拟为部分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增加担保额度人民
币 182,5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 2021 年度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5)。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和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1 年度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新成立及部分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融资
需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部分控股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人民币 72,000
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
件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7)。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将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领益科技”)未使用的担保额度人民币 50,000 万元调剂至全资子
公司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领益”),调剂的担保额度占公司
最近一期(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3.46%。
调剂后,公司为成都领益的担保额度由人民币 82,400 万元调整至人民币 132,400
万元。
本次调剂担保额度是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剂,以上调剂担保事项已经由
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自 2021 年
权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9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莞领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在
总授信额度人民币 81,000 万元不变的前提下就变更的授信额度种类签订了《<
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在原有担保总额为
人民币 81,000 万元的前提下为上述变更的授信种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
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裕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不动产为东莞领杰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
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未导致原有保
证金额发生变化。
控”)与中国银行在总授信额度人民币 51,000 万元不变的前提下就变更的授信
额度种类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
技在原有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51,000 万元的前提下为上述变更的授信种类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并分别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公司
全资子公司成都领益以其合法持有的不动产为领略数控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
保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未导致原有
保证金额发生变化。
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领益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20 日止与工商银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
权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使用的担保额度已通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被担保人领益科技、东莞领杰、领略数控、成都领益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大会审
已调剂 本次使用的 累计已使用
被担保人 议通过的担
额度 担保额度 的担保额度
保额度
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751,000 -77,000 90,000 461,400
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
公司
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153,000 0 0 140,000
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 55,400 77,000 12,000 94,316.60
注:截止目前,成都领益合计使用调剂额度人民币 39,000 万元(含已于 2021 年 8 月
及 11 月经总经理审批同意的调剂额度),已使用调剂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 12 月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
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债务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玖亿元整。
(1)债权人自 2021 年 12 月 6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止,与债务人办
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
务具体包括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
立国内非融资性保函、并购贷款、保付加签、跨境参融通、贴现、分行代客资金
交易业务。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
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
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
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
(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
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
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
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
保证人/抵押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苏州领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双方同意对原协议“声明与承诺”增加如下条款:
人已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充分知悉补充协议中供
应链融资业务有关产品相关要点及交易风险,债务人与债权人就供应链融资业务
有关产品签订的单项协议属于原《授信额度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构成
原协议的主合同;
为债务人指定的交易对手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况。在满足相关单项业务协议约定时,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以下情况:
(1)债务人对交易对手的债务转化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2)债务人交易对手对债权人的债务转化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第二条 补充协议的效力
本补充协议作为对原协议的有效补充,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约定与《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
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最
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补充协议
保证人/抵押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第一条 双方同意对原协议“声明与承诺”增加如下条款:
人已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充分知悉补充协议中供
应链融资业务有关产品相关要点及交易风险,债务人与债权人就供应链融资业务
有关产品签订的单项协议属于原《授信额度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均构成
原协议的主合同;
为债务人指定的交易对手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况。在满足相关单项业务协议约定时,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以下情况:
(1)债务人对交易对手的债务转化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2)债务人交易对手对债权人的债务转化为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第二条 补充协议的效力
本补充协议作为对原协议的有效补充,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约定与《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
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四)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
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
债务人: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12,00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
债权人依据与成都领益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
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
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
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
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第一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
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
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
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
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
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
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
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
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847,181.95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58.60%。
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812,249.95 万元,合并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943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
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33,989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