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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0764号
致: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旺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景旺电子”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景
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就公司拟回购注销 2019 年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称“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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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旺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子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
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任何其他目的。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景旺电子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
(一)关于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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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
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6 名激励对象从公司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条件,
同意公司对 6 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
留授予部分回购 20,600 股、回购价格 16.36 元/股。
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共计 466,024 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约定的触发回购注销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回购
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符合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
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持续盈利能力产
生影响。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 466,024 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景旺电子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存在原激励对象
离职的情形,公司需回购注销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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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以及 2019 年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66,024 股。
其中,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 445,424 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的规定,2019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5.24 元/股,预留
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6.36 元/股。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
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
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名下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466,024
股进行回购注销。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办理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股份性质 变动前股本 本次回购注销数量 变动后股本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1,504,225 -466,024 11,038,20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40,631,951 0 840,631,951
合计 852,136,176 -466,024 851,670,152
注:以上股本变动仅为预测数据,不包括因景20转债转股造成的股本变动情况,最终结
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为准。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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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办理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
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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