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RENYING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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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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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2020)仁盈律非诉字第 05-010 号
致: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牛集团”)与上海仁盈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本所接受公牛集团的委
托,担任公牛集团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股权激励计
划”)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0 年、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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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作任何其他用途。
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
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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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
(1)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1)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蔡映
峰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回避了表决,前述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
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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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以
下统一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关联董事蔡映峰在审议前述议案时
回避了表决,前述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
(二)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的程序
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74.13 元/
股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8,880 股,以
股,合计 32,78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
告编号:临 2021-095),至今公示期已满 45 天。公示期间未接到债权人申报债权
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
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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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张宏等 22 人离职已失去参与
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
购注销处理。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激励对象张宏等 28 人(合并),合计拟回购
注销限制性股票 32,78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开立了本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递交了
回购注销申请。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601,213,300 股变更为 601,180,520 股,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601,213,300 元变更为 601,180,520 元。公司尚需要依法办理相
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依据、人员、数量、安排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及《2021 年股权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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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实施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及《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经获得了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尚需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
关规定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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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由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张晏维律师、马泉律
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