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童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 “《上市规则》”)《 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
规范性文件 ,以 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 《公司
”
章程》 )等 有关规定 ,作 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0
的独立董事 ,现 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
一 、 关于公司 《关于 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方案的
议案》的独立意
见
(l)公 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董 事会会议表 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2)公 司本次回购股份 ,有 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 ,维
护投资者
利益 ,增 强投资者信 心 ,基 于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 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
心 ,同 时为进 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激 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
值 ,提 高公司员工 的凝聚力 ,有 利于促进公司稳定 、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股
价回购具有必要性 ;
(3)公 司本次拟使用 自有资金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 ,回 购股份资
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 元 (含 )且 不超过6,000万 元 (含 ),不 会对公司的经 营活
动 、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
综上所述 ,独 立 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回 购股份方案具
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 致同意公司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以 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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