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塑科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

证券之星 2021-12-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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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
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秘办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的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
司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正式披露。
  第六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属于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法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告无效;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
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该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被收购或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按照下列
程序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应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
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对,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深交所
报备。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
进行核实。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透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书、提示函等方式
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获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于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1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上市公   所属        关系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序 姓名/   国籍                              职务                                         登记时间   登记人   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 所属单
号 名称         类型   号码   日期   司关系    单位        类型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内容   信息阶段                          位类别
   签字确认: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
分别记录;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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