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
为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奥股份”或“公司”、“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等文件的要求,对研奥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57 号)文核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0]1257 号)同意,并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65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
次公开发行前的 5,895 万股增至 7,860 万股。其中有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5,895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00%,无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965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股份增发、回购注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
公司股本总数量未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为 7,860 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
量为 5,89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29 名,分别为闫兆金、殷凤伟、许东春、
王莹、王雪文、王晓勇、王春峰、谭伟、孙岩、裴巍、马兰晓、李波、贯春艳、
付树海、杜继远、王海英、郝明亮、石娜、牛亚丽、杨义武、潘杰、张旭、冷桂
花、中力壹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力壹号)、深圳
市前海星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智伟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智伟实业)、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融通)、北京融创天
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融创天成)、吉林东证鼎锐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证鼎锐)、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晋江
东证广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证广致)。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关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东证融通、融创天成、东证广致、东证鼎锐承诺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规则,根据发行人的行业状况、经营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确定减持数量,并根
据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减持。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承诺
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李波、裴巍、闫兆金、石娜、郝明亮、
许东春 6 名股东分别承诺: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承诺人持有的股份。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
动情况。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担任监事职务的股东承诺
担任公司监事的殷凤伟、杜继远 2 名股东承诺: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司股份总数的 25%;承诺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监事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动情况。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贯春艳承诺
贯春艳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波的配偶,承诺:
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 6 个月。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李波离职后 6 个月内,承
诺人不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六个月内,承诺人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李波离职后半年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变动情况。承诺人不因李波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五)除前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发行人其他股东智伟实业、中力壹号以
及王晓勇等 14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人若违反承诺,其转让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
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六)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
追加的承诺。
(七)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八)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
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星期五)。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7,27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 29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23 名,
非国有法人股东 6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市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总数(股) 数量(股) 流通股数(股)
合计 17,270,000 17,270,000 12,275,000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1:闫兆金、裴巍、李波、石娜为公司现任董事,殷凤伟、杜继远为公司现任监事,
闫兆金、许东春、李波、郝明亮、石娜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在其限售股份上市后,承诺人在发行人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
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
规定。
”
股东贯春艳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波先生配偶,股份锁定、减持承诺与李波相同。
注 2:股东智伟实业,该股东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为“深圳市智伟实业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采用的名称)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称为“深圳市前海星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伟实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差异的原因为:深圳市智伟实业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手续,根据规定,其证券账户名称中应包
含其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其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市前海星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 3:股东东证广致,该股东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为“新余东证广致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采用的名称),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称为“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
晋江东证广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名称差异的原因为:新余东证广致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完成公司名称变更手续,更名为福建晋江东证广致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
,福建晋江东证广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基金备案手续,根据规定,其证券账户名称中应包含其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其基金
管理人为“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五)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按照《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股东减持行
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8,950,000 75.00% -12,275,000 46,675,000 59.3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9,650,000 25.00% +12,275,000 31,925,000 40.62%
三、股份总额 78,600,000 100.00% - 78,60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综上,国泰君安对研奥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扬文 彭凯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