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株洲天桥起重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
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严新荣先生、王吉如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条件,
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审查通过,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
及交易所的处罚及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将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2022 年公司与关联方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所需,交易采用招投标、市场化决定的定价机制,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 2022
年度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决策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将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艳 易宏举 谭永东 周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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