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1-115
债券简称:16格林G1(深交所) 16格林绿色债(银行间)
债券代码:111069(深交所) 1680434(银行间)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 格林 G1”绿色公司债券提前兑付
暨摘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券代码:111069,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提前支付本期
债券尚未偿付的本金及 2021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关于 2016 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 2021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的相关内容,由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或“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发行的 2016 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
券将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提前兑付本期债券的剩余本金共计人民币五千万元,
并支付自 2021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期间的应计利息。完成本次提
前兑付工作后本期债券将摘牌。为保证兑付兑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
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司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年利率为
调整后的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3 日、2021 年 9 月 4 日、2021 年 9 月 7 日分
别发布了《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格林 G1”不调整票面利率暨投资者
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6 格林 G1”
不调整票面利率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16 格林 G1”不调整票面利率暨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
性公告》,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不调整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
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维持 4.47%固定不变。
申报情况的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
“16 格林 G1”的回售数量为
数量为 500,000 张。
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如遇法定及政府指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
息)。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 5 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
的兑付日为 2021 年 10 月 31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具的信用评级公告(联合 [2021] 3763 号),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发行人
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为 AA,评级展望稳定。
交易。
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提前兑付兑息情况
计 57 天(算头不算尾),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每张债券应付利息=100×4.47%×57÷365=0.6981 元。
元。
为 100.6981 元,其中本金 100 元,利息 0.6981 元。
三、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兑付兑息日及债券摘牌日
四、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兑付、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 格林 G1”债券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本次兑付兑息。
在本次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的剩余本金及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
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
券的本金和利息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个人缴纳公司绿色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
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相关机构和联系方式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中心区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 A 栋 2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开华
联系人:欧阳铭志、何阳
联系电话:0755-33386666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孝坤
联系人:黄旻曦
联系方式:010-88300565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0 号楼
联系部门:登记结算部 李紫菡 张赢
联系方式:010-88170759 010-88170229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层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