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电子: 60362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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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利通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
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利通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9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利通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21 号)核准,
利通电子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00 股,并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条件流通股变为 70,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0,000,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 8 名股东,共计持
有公司股票 7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00%,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上述限售股将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星期四)限售期届满,将自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
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承诺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
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③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公司股东智巧投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
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
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②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施佶、杨冰、吴开君承诺:
  ①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②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至少 6 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
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③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树伟、邵秋萍、邵培生、史旭平承诺:
  ①在本人所持公司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且在不丧失对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对所持公司的
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性,但届时的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A、所持公司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届时持股数量的 20%;
B、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持股
数量的 40%;C、本人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
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连续 90 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1%;本人如果因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持股数量不足 5%的,本人
在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人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公司股票,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
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③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将在减持前 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达到公司股
份总数 1%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本人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计划实施完
毕后或者减持期间届满后 2 个交易日内,再次公告减持的具体情况。前述减持计
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
  ④本人承诺:本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减持股份:
  A、本人如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B、本人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⑤本人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不适用上述承诺。本人减持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人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⑥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如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⑦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
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
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其将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人作出的有
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及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择机进行适当
的增持或减持。
  (二)上述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上述限售股持有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
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利通电子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
               持有限售股数
序号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流通数量           数量占公司总          售股数
                量(股)
                                本比例         (股)             股本比例           量(股)
       宜兴利通
       合伙企业
     五、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解禁后,利通电子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70,000,000     -70,000,000             -
        A股                                30,000,000     70,000,000    100,000,000
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30,000,000     70,000,000    100,000,000
      股份总额           100,000,000   -   100,00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利通电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各项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
具日,利通电子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利通电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溪寻       张   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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