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泰晶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于限制性股
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且符合《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和《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85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苏 灵) (易 铭) (田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