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2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议事及决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浙江海翔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由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
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在每届任期过程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
即从股东大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同时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超过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具有以下审核权限:
 (一)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 50%以下的对外投
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资等;若一个项目需分期投入,则 12 个月内
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二)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 50%以下的资产处
置事项,包括资产出售或购买、出租与租入、抵押与质押以及资产核销和其他
资产处置等;若一次资产处置行为需分期支付价款,则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
过前述比例。
 (三)单项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 50%以下的交易,
包括借贷、购销、委托经营、赠与或者受赠、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若一
项交易需签订多个合同,则该多个合同累计金额不超过前述比例。
  (四)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
以下的关联交易。
  (五)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对外
担保。
  董事会履行以上(一)至(五)项权限时,还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急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行使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应由董事长行使的
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
是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且其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及其
他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天之前以专人送出、传真、
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遇紧急事项,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之前 3 日
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增加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过三分之二通
过。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用通讯的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
持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会议需要委托其他董事时,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程序
     第二十一条 议案的提交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均可以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
     (二)提案人应预先将议案提交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
后交董事长审阅,由董事长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对未
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三)董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本着诚信敬业、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精神,在对议案
内容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专家
进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采取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
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二十五条 根据决议不同内容,董事会安排相应的执行人员按相关执行程
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
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列明。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
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
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
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
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
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应要求
和督促总经理立即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海翔药业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