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部分专利权及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并放弃相关优先购买权的
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本次转让部分专利及控股子公司界首市南都华宇电源有限公司
和浙江长兴南都电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
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转让部分专利权及控股
子公司部分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转让部分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转让部分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事项系公司
转让南都华宇及长兴南都控制权后,为保证南都华宇及长兴南都业务的连续性、
完整性及独立性而进行的。本次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
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转让部分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事项,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后形成对外关联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因公司转让所持南都华宇
和长兴南都股权而形成,实质为公司对南都华宇和长兴南都经营性支持的延续。
本次交易各方已对欠款的偿还安排做了约定,风险可控。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的审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因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形成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后形成对外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为南都华宇尚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时提供的担保已履行了审
批程序,本次股权转让办理完成后,原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被动形成对外担保,
实质是公司对原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原有担保的延续;公司对南都华宇
提供的反担保实质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借款反担保,风险可控。各方
已约定上述担保的解决安排,可以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因转让股权被动形成的对外担保事项,
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关联交易的价
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在董事会表决过
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终止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经审议,公司本次终止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终止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转
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及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七、关于终止对全资子公司减资并转让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本次终止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对全资
子公司减资并转让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汪祥耀 张建华 薛安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