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山东步
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山东步长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步长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
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拟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拟审议
议案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
度的规定。
二、 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拟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与关联方拟共同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关联交
易的发生遵循了公平、公正以及诚实守信等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和其他非关联董事、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关联交
易的交易价格遵循了市场公平定价原则,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
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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