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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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
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风电”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就海力风电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江苏海
力 风 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102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348,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60.66 元,募集资金总
额 3,296,749,68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191,447,207.29 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05,302,472.71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划至
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A15839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
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
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
当前经营发展需要。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175,515.22 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为 50,000.00 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8.49%,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
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三、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承诺
  公司承诺:
额的 30%;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帮助。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升公司经营效益,提
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人民币 50,000 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公司使用
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50,000 万元用于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海力风电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事项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海力风电本次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宗贵         李   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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