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2021-063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3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及 2021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重新核定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 12 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
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
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
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刊登于《中 国 证 券 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重新核定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黄河银行”) 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编号:固字第 00100022021112409549),向宁夏黄河银行申请借款,金额为人
民币贰亿元整,借款期限为 96 个月;本次借款由宁东泰和新材公司的各股东按
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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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纶”)作为宁东泰和新材的股东,与宁夏黄河银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字第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星华氨纶与宁夏黄河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如下: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及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 及
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其中公司、星华氨纶分别对借款人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贰亿元及对应的利
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按 72.8%、6%的份额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
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
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
保余额为人民币 75,478.76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79%,
均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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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