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赫股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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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OF.10114.04.0-2015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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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
”),并根据《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
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
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
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三)必须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现任监事;
(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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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督机构、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事务,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及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公司章程》要求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一节 聘 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上市后,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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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
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公司董事会会议,聘任
董事会秘书。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聘任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司董事会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节 离职或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
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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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
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
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同时向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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