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赫股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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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OF.10106.01.0-2019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运作指引》”)、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
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
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
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
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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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
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当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单方面终止
协议,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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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改变发行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
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和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
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东、实际制人等关联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
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
级审批制度。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
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
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
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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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审慎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衍生品种、可转债等
的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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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根据公司的发
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
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依照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超募资金不得用
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
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一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公司可
以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
中披露: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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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
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
表示同意。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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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
原则上不得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
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
联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
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运用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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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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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
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
委员会的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
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运作指引》及相关格
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
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
“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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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
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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