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鹏博士
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
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810 号)核准,鹏博士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264,797,50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4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1,7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9,104,099.82 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80,895,900.1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四川
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出具了
(川华信验(2021)第 0088 号)。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存储募集资金的银行及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鹏
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决议及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
后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偿还有息债务(包含金融机构借款和公司债券等)。
具体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与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
围内确定。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为满足公司财务状况与资金需求情况,公司拟新增长宽通信服务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长宽通服”)为项目实施主体。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间将
通过内部往来、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除新增实施
主体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更。
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本次新增前) (本次新增后)
偿还有息债务(包含金融机构借款和公
司债券等)
长宽通服作为募投项目的新增实施主体,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
率,优化公司内部的资源配置,为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提供更加有力支持。公司
此次仅新增全资子公司长宽通服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资方向和使用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生产经
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
集资金专户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相关规定,公司针对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拟安排全资子公司长宽
通服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长宽通服将与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和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拟新增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文本与公司现行已经
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文本无重大差异。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
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履行程序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
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
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客
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
司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本次变更事项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朱 军 许奇志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