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或“上市公司”)
拟向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62.95%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
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
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
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为控制本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本次交易法律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
中信证券已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担任本次交易中
独立财务顾问的券商律师。国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330000727193384W,且
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国浩在本次交易中向中信证券提供法律核查复核服
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中信证券完成本次交易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整
理本次交易相关的工作底稿等。本次交易聘请国浩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并由中信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信证券尚未实际支
付券商律师费用。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机构外,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程序
为了明确中信证券聘请券商律师提供法律核查复核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中信
证券合规部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制定了券商律师聘用协议的格式合同,对服务内容、
收费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本项目的中信证券项目组从业
务资质、项目经验、资源配备、市场声誉以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律师事务所进行
综合评估后,评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券商律师。中信证券项目组
以合规部制定的格式合同起草券商律师聘用协议后,经中信证券合规部、运营部、
计划财务部、中信证券项目组负责人以及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管理层审批,由中
信证券合规部对聘请流程、聘请协议等相关聘请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由合规负责
人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后,中信证券与券商律师正式签署聘用协议。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信证券聘请国浩以及上市公司聘请独
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均合法合规,符合《关
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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