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达环保: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1-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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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菲达环保”或“上市公
司”)拟向杭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发行股份购买杭钢集
团所持有的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环保”)62.95%的股
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资料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董事
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的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的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中披露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
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了特别提示;
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
续的情况;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特此说明。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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