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是否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鉴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环保”)拟向杭州钢
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62.95%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公司作为菲达环保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十三条的规定,现就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
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最近三年不存在因上述事项而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不存
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