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达环保: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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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在审阅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浙江菲达华蕴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并与相关方沟通并讨论后,
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的相关议案
认可。
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
效。
资产进行审计、评估。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
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
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
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
格,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国资委”)备案
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
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定价公允。
域布局,统筹高效开展环保产业相关业务,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
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的关联人须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交易尚需获得浙江省国资
委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
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二、关于公司与浙江菲达华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优势互补、合理配置资源、增强盈利能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
体利益。
成员中无关于本次交易须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规
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关系的关联人须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委员:杨莹、罗水源、胡运进、赵琳、沈东升、周胜军、金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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