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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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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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中 国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
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等基本情况,以及会议
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
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中 国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
《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将原定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1 年
距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已提前超过 2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票系统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延期召开及相关公告刊登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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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所持有股份数为
股: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其中参与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3,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9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926,79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10.6621%。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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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8,732,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0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
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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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7,099,99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
对 100,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732,32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
规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
的表决统计数字。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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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