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就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收购上海德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收购上海德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审议、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公司作为持有德门电子科技20%股权之重要股东,愿意通过投资
上海德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增强德门电子科技竞争力,进而提高德门电子科
技盈利能力,双方也将通过股权合作进一步加深双方天线业务合作的深度及广度,
快速实现电子元器件行业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天线产品市场协同配套;同时上海
德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房屋建筑物位置较优,更利于公司吸引高精尖人
才,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可同时获取德门电子科技持续盈利和上海德门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资产增值的收益,实现与德门电子科技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收购
上海德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古 群
李 潇
王天广
路晓燕
王 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