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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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家能源集团长源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能
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制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 1 —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公司(含本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公司全体董事人数的三
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
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
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参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的要求,参加有关
知识的培训。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 2 —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
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经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可的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
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
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
                             — 3 —
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
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
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 4 —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
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 5 —
  (六)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
  第十五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深交所审核无
异议为前提,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
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交所。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
时向深交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
— 6 —
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深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
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
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
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
其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
职。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
开的声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
例低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出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董事会
                        — 7 —
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
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享有如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
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
— 8 —
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与风险管理、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职责及上述特别职权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
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
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 9 —
回收欠款;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
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
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交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
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 10 —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
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独
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
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
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 11 —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
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
报告并报深交所备案,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
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 12 —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
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
额外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
“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 13 —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
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董事会提
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经
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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