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电力: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内容,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
                          — 1 —
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
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以下职
责:
     (一)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
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
公平;
     (三)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
— 2 —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持续
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
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
露前泄露,如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
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由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根据有关信息披露
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职责
                          — 3 —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
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为信息披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
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
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
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
— 4 —
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其他部门
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
信息;
  (五)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
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
                          — 5 —
息。
     第十五条   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二)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
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三)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四)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
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
董事会;
     (六)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
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6 —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二)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
的询问;
     (三)在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
时知会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报告与本部
门、本单位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公司证
券融资法律部完成披露事项。
     第十八条   实际控制人、股东的职责: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 7 —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
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公布。
  股东咨询电话:027-88717021、88717132、88717135
  传真:027-88717134
  公司电子邮箱:cy@cydl.com.cn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 8 —
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称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报告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
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
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9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
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 10 —
  (二)股东信息;
  (三)重要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 11 —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的,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股票上市规则》中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
大事件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其相关规
定。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
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
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 12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13 —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 14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 15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负责关注本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五章所述应
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
件,适用本制度第五章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二条   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 16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 17 —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二条第
 — 18 —
(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
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四十六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
业收入视为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
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发生
“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
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下述所有
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对于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
情况和累计情况;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名称、账面值、评估
值、运营情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
利、是否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
                          — 19 —
冻结等司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
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
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
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
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
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
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
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
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有权
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合法程序及其进展情况;
  (五)交易定价依据、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以
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
的说明;
— 20 —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
内容。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将上述应披露内容及时、准确、完整
提供给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披露截至披露日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五十条    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
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21 —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现为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能源集团所属其他全资、
控股单位);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 22 —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借款。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
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 23 —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
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
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
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
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
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等;
     (八)当年年初至公告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的总金额;
     (九)本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
实质的其他内容。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将上述第一项、第四至九项的内容及
时、准确、完整提供给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委
— 24 —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十五
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标准的,适用第五十五条、第五十
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
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一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
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
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
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25 —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
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公司预计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全年
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出现上述第三项情形的,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比
 — 26 —
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可以豁免进行业绩
预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
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实施
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
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
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
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次一交易日起重新
开始计算。
  第六十九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披露澄清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在回购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进行减
资、合并、分立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监管部门批准情况
等相关实施进度和结果信息。
  第七十一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公
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证券融资法律部报告,并及时披
                          — 27 —
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
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的;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
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
— 28 —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的编制工作由公司证券融
资法律部负责,公司财务部、生产经营部门等应配合公司证券融
资法律部的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内容涉及公司其他部门、所
属单位的,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七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
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
料;
     (三)证券融资法律部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和摘要,提交公司领导审阅修订;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融资法律部在两个交易日内披
露。
     第七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融资法律部在收到公司信息披
露义务人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的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
                             — 29 —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及时进行
分析并作出判断;
  (二)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
分类, 需提请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的,
履行完决策程序后,由证券融资法律部编制临时报告并公告;
  (三)证券融资法律部起草信息披露文稿完成后,经办人在
OA 系统里填写《公司信息披露审批单》,分别经证券融资法律
部负责人审核、相关部门会签、董事会秘书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报
出。上述工作一般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第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 国 证 券 报》《证券时报》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
和网站,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
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
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融资法律部接到证券监管
部门的问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
单位联系、核实,组织证券融资法律部起草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
审定;董事长审定后,证券融资法律部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
报告。
 — 30 —
     第七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草拟对外新闻宣传文件、稿件
的,其初稿应交证券融资法律部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
漏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与可能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或
其他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八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八十三条    公司已建立《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在合同或协议中列出保密条
款或单独签订《保密函》,对披露文件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公司尚未公开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进行约定,提醒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 31 —
  第八十四条    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
文件、会议记录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资料等,由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负责保存。
  第八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公司证券融资法
律部负责保存。
  第八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
书批准,证券融资法律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下属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董事
长批准后,证券融资法律部负责提供。
  第八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指定且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及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发布。
  第八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报
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证券融资法律部,供公
众查阅。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
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
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相关活动
— 32 —
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并
处。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九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
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处分。
     第九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
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或影响的,公司同时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以切实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 33 —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于 2013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 34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长源电力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