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223 名激励对象 13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均为 24.05 元/股。
独立董事:郭琳、苏秉华、林俊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